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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立鶴聲國民中學

鶴中公告

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函轉臺灣高等檢察署提供之 「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資料,請參考運用。

{{ $t('FEZ002') }} 學務處|

一、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二、為加強防制電子煙危害,務須落實校園菸害防制措施,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應進行通報作業及處置(一般校安事件/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如電子煙疑含有毒品成分,請確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及「教育單位發現疑有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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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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