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屏東縣立鶴聲國中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一、依據: 109.8.28校務會議通過
(一) 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二) 屏東縣立鶴聲國中學生獎懲實施辦法
二、目的:
(一)維護校園安全及學校秩序。 (二)使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學習更專心。
三、實施方法:
(一)本校禁止學生在校內使用手機,如遇下雨天需接送或臨時連絡家長時,可利用各辦公室電話與家長聯絡。
(二)學生若有特殊需要須攜帶手機來學校,可專案申請,學生先向導師索取申請書,經家長、導師簽章認可,學務處審查同意後,方能帶來學校。
(三)核准攜帶手機來校的學生,入校前須立即關機,僅能在放學離校後才可以開機使用。
(四)在校時間,若未關機經查獲(含上下課與午休時手機鈴響),不得以忘記關機、看時間、打電話給家人、等人電話、講電話、玩遊戲、聽音樂、收簡訊、傳檔案、拍照…等為理由,該手機當日由學務處代為保管,並記警告二支之處分。
(五)未經核准的學生,如帶手機來校,若未關機經查獲(含上下課與午休時手機鈴響),該手機當日由學務處代為保管,並記小過一支之處分。
(六) 上、放學期間禁止行進間使用手機,若被老師查察登記,記警告一支之處分。
四、若因攜帶手機而發生遺失、毀損或任何爭執皆自行負責,學校不負任何責任。
五、本管理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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