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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核發轉換分數標準表詳見附件
依 111年04月11日屏東縣政府屏府教學字第11110544900號函訂定全文7點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各國中學校優秀應屆畢業生,進入縣立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提升各校學生基本學力,促進學校優質化發展,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獎學金核發類別如下: (一) 入學獎學金。 (二) 在校成績優良獎勵。 已依屏東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學 生,不得重複申請本獎學金;其餘不在此限。
三、本獎學金核發對象以連續設籍本縣三年以上,並在本縣各國中學校就學之應屆畢 業學生;其標準如下:
(一)入學獎學金: 1、參加屏東區各種入學管道(不含免試續招),經錄取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 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等級,轉換分數(含寫作測驗四級分)標準表(附表一),核 發獎學金。
2、具原住民族身分學生,參加屏東縣立枋寮高級中學及屏東縣立來義高級中學各 種入學管道並經錄取者(不含免試續招),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等級標示達5B以上, 且高中一年級第一學期第一次段考原始成績排名占全校前百分之三十者,核發 獎學金新臺幣一萬元。 (二)在校成績優良獎勵: 前款學生自一年級第二學期以上各年級(不含三年級第二學期畢業生),前一 學期各項成績符合在校成績優良獎勵標準(附表二),減免次一學期學雜 費、實習實驗費。 學生申請入學獎學金應擇一較優方式;且接受前項各款獎學金補助之學生,其與法 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切結於就學期間,轉學至外縣市就學者,應全額繳回已領取獎 學金及當學期減免之獎勵,並負連帶責任。 前項情形,經本府撤銷或廢止獎學金或各項減免補助處分,應限期命學生法定代理 人或監護人繳回,逾期未繳回者,應移送行政執行。
四、獎學金核定程序 (一) 入學獎學金︰ 1、第一次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單、三個月 內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具原住民族身分學生, 應註記證明原住民族身分),於規定期限內,向就讀學校申請。 2、第二學期後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單, 於規定期限內,向就讀學校申請。 3、各校受理本獎學金申請,應審核學生成績,並在申請書加註審核意見,申請資 料留校備查。 4、通過審核之學生,經各校報本府核定後,由各校辦理撥款。 (二) 在校成績優良獎勵: 1、申請獎勵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於規定期限內向就讀學 校申請。 2、各校受理本獎勵申請,應審核學生成績,並在申請書加註審核意見後,申請資 料留校備查。 3、通過審核之學生,經各校報本府核定後,由各校辦理減免。
五、各校應將本府核定獎學金或獎勵之受獎學生姓名與獲獎事蹟,公布於學校網站, 並公開頒發獎學金。
六、本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七、鼓勵學生參加屏東區各種入學管道,經錄取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並領取 本獎學金國中畢業班導師,由各校本權責辦理敘獎: (一) 錄取各就讀學校二至三名學生,導師嘉獎一次。 (二) 錄取各就讀學校四名以上學生,導師嘉獎二次。 各校執行本要點之相關人員,於每學年辦理完畢後,由本府及各校本權責辦理 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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