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108.6.28「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2條規定。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8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81729號函辦理。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第1項)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前揭規定明定自101年8月1日以後入學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其畢業證書核發之一致標準。
此外、教育部於108年6月2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65377B號令修正發布,為配合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課程領域,修正國民中小學畢業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第 十二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 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前揭規定明定自108年8月1日以後入學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其畢業證書核發之一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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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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